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九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桂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