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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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八十八年存字第三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三九0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捌拾壹萬元或等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准以新台幣捌拾壹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三九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五張(號碼:83C03600C、83C05041~44B),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九十萬元(含息票12至20期),並以八十八年存字第三六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公債業已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請准以現金八十一萬元代之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調卷審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