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F0~T48┌──────────────────────────────────────────────────┐│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九0ND00000000││壹│壹仟││├─┼───────────────┼──────────────┼────┼───┼────┼───┤│2│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九0NX00000000││壹│貳佰叁拾││││││││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