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四號
原告未○○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被告戊○
癸○○I○○乙○○A○○黃○○B○○宇○○子○○李 傅秀蕋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C○○被告玄○○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宙○○
D○○午○○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E○○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三樓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H○○○
甲○○丁○○○丙○○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G○被告地○○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七樓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F○○被告丑○○
辰○○K○○酉○○壬○○辛○○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戌○○
亥○○L○○卯○○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四樓己○○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N○○被告天○○
申○○寅○○巳○○M○○住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路○○巷○○號J○○住台北縣蘆洲市○○街○○○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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