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陳蘭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陳蘭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