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安非他命柒包(合計毛重貳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安非他命柒包(合計毛重貳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三號,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四四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八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一年)至同年二月十五日二十二時許止,在彰化縣○○鎮○○路○段○○○號住處等地,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火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同前揭時間、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以火燒烤產生煙霧,再加以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十五時四十五分許,在其前揭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0八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七包(合計毛重二‧九公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於右揭時、地,在其彰化縣○○鎮○○路○段○○○號住處等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且被告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十五時四十五分許獲案後,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有卷附彰化縣衞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一件為憑,此外,並有安非他命七包(合計毛重二.九公克)扣案可資佐證,被告施用安非他命之事證明確;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施用海洛因,扣案海洛因一包係友人所有云云。經查:被告於右揭時、地施用海洛因之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且被告就其施用毒品海洛因之期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係向綽號「瘦仔」之男子所購買等細節,前後供述一致,具體明確,當非虛擬,又扣案白色粉末一包,經送驗結果,確係海洛因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件在卷足佐,此外並有該海洛因一包(淨重0.0八公克)扣案可查,堪認被告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嗣後翻異前詞,辯稱並未施用海洛因等語,應係卸責之詞,要無可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三號,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四四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八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案,核屬三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均係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又前開所犯二罪間,犯罪構成要件不同,行為互殊,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次數、動機、目的、方法,暨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0八公克)、安非他命七包(合計毛重二.九公克),均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王義閔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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