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即乙○○○○○○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上訴人即藝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彰簡字第六八二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反之,如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則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上訴人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就原判決對其不利益之部分提起合法之上訴,嗣於同年七月十六日又以書狀聲明就原判決對其不利益之部分提起附帶上訴,顯係對同一判決敗訴部分重複提起上訴,不合法定程序,且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是上訴人此部份所為之附帶上訴,於法未合,依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林憲男~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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