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林春鶴
       林竹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建物「雲林縣古坑鎮」部分之記
載,均應更正為「雲林縣古坑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情形,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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