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8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五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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