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181號
上 訴 人  林俊寰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依慧 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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