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瑞峯
何旻勳
何旻真
何貞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
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