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64號
原   告 國賓聯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康素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 林彩霞 發支付命令
,惟林彩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
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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