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39號
原   告  許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宗明林萬生
石道甲 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石道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200元(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並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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