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39號
原 告 許伶 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宗明 、 林萬生 、
石道甲 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石道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200元(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並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