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311號
原 告 洪武男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吳旻靜 律師
被 告 張江林
張江生
張昭夫
張昭陽
張昭明
張鳳娟
秦 張紅華
王 張惠秋
邵 張芳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
被 告 張江山 最後籍設台北州台北市建成町 四丁目 14
張芳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消滅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