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311號
原   告  洪武男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吳旻靜 律師
被   告  張江林
       張江生
       張昭夫
       張昭陽
       張昭明
       張鳳娟
      秦 張紅華
      王 張惠秋
      邵 張芳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
被   告  張江山   最後籍設台北州台北市建成町 四丁目 14
       張芳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消滅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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