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446號
原   告  鴻運 寶座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被   告  郭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陳報有關原告現任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現任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謄本、區公所報備回函等相
關文件,過院核辦,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
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原主任委員為林建良,嗣於102年5月28
日原主任委員提出臨時動議請辭,並經與會委員及在場之住
戶決議暫由 郭庭民 擔任主任委員。因事涉原告法定代理人資
格認定,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具狀陳報原告現任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現任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謄本、區公所報備
回函等相關文件,俾供本院調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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