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9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曾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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