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醫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醫小字第3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訴訟代理人  岳怡娜
被   告  宋修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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