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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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周劉登妹
訴訟代理人  周秋萍
       蔡宜真 律師
被   告  程一豪
訴訟代理人  劉碧華
       蔡銘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105年1月1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参仟玖佰柒拾元
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之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陸元由被告
負擔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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