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亦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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