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柒拾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玖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原告僅繳納伍仟玖佰伍拾元,尚應補繳壹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