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037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林劉紅桃 即林榮川之繼承人
林玟鈴 即林榮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榮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204元,及自民國89年7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榮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