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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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6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林美雲
林立浩 林秉毅 林佳慧 林宜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 林文揚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文揚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文揚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9月29日死亡,相對人5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函、欠款餘額明細及現金卡申請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文揚於104年9月29日死亡,而相對人林美雲、林立浩、林秉毅、林佳慧、林宜靜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蘭縣蘇澳鎮戶政事務所105年7月14日蘇鎮戶字第1050001482號函檢附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亦有聲請人所提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林文揚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林美雲、林立浩、林秉毅、林佳慧、林宜靜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