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智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宗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宗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所載:「103年5月間迄自104年1月30日止」應更正為:「103年5月20日至
104年1月30日間」;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委任書
2紙」應更正為「委任書8紙」、第5行「鑑價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各5份」應更正為「鑑價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各6份」、附表編號4之商品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分別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施宗男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犯罪是否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仍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查被告係本於牟利之目的,於
103年5月20日至104年1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在新北市○○區○○街00號附近之市場擺設攤位,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係持續為上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僅論以一罪。又被告自稱於103年經警查獲後(按指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6號案,於103年5月19日查獲),因見尚有存貨,即開始在新北市○○區○○街00號附近之市場擺設攤位加以銷售等情(偵查卷第114頁反面),顯然係於前案經查獲後,另起犯意而為本案犯行,附此敘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甫因販賣仿冒商標服飾,於103年5月19日經警查獲,嗣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3年12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竟對於檢警偵辦、法院判刑毫無警惕,大量備貨再為本件犯行,不僅混淆消費者認知,損及商標權人之商譽,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顯示前次偵審程序及判刑,尚未能收警惕之效,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扣得之仿冒品數量、價值,暨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甲: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ROOTS」商標圖案服飾│209件│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2│仿冒「PUMA」商標圖案服飾│206件│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示│├──┼─────────────┼───┼─────────────┤│3│仿冒「adidas」商標圖案服飾│291件│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所示│├──┼─────────────┼───┼─────────────┤│4│仿冒「鬼洗」商標圖案服飾│86件│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所示│├──┼─────────────┼───┼─────────────┤│5│仿冒「agnesb.」商標圖案服│16件│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飾││編號5所示│├──┼─────────────┼───┼─────────────┤│6│仿冒「polo」商標圖案服飾│6件│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所示│└──┴─────────────┴───┴─────────────┘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4119號被告 施宗男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4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茲敘述理由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宗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4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
7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前開商標商品而販賣,亦明知其向友人所取得附表所示之衣服,係未經前揭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註冊商標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3年
5月間迄自104年1月30日止,在新北市○○區○○街00號附近之市場擺設攤位,公然陳列販售該等印有上述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牟利,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嗣經警在上揭攤位查獲並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羅茲公司、普威公司、阿達迪思公司及彪馬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宗男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暨扣押物品照片24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8紙、委任書2紙、鑑定委託書2紙、證明書2紙、鑑價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各5份附卷可稽,核與被告前揭自白相符,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前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檢察官宋有容附表┌──┬───────────┬─────┬───────┬──┐│編號│扣案商品名稱│商標註冊/│商標權人│數量││││審定號││(件)│├──┼───────────┼─────┼───────┼──┤│1│ROOTS服飾│00000000│加拿大商羅茲加│209││││00000000│拿大有限公司(││││││下稱羅茲公司)││├──┼───────────┼─────┼───────┼──┤│2│PUMA服飾│00000000│德商彪馬歐洲公│206││││00000000│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飆馬公司││││││)││├──┼───────────┼─────┼───────┼──┤│3│adidas服飾│00000000│德商阿達迪斯公│291││││00000000│司(下稱阿達迪│││││00000000│斯公司)││││││││├──┼───────────┼─────┼───────┼──┤│4│鬼洗服飾│0000000│普威實業股份有│86││││0000000│限公(下稱普威│││││0000000│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agnesb服飾│00000000│法商 畢佛爾艾弗 │16│││││公司││├──┼───────────┼─────┼───────┼──┤│6│polo服飾│00000000│美商波露/羅蘭│6││││00000000│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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