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偉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許調謀
姜春美 歐敏輝 王淑宜 劉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億5,275萬2,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0萬2,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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