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耀宗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2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之附表關於編號6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2次)」,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予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