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蔣岳霖 被告 何冠達 (公示送達)
梁修德 ( 梁余鳳妹 之繼承人) 梁修相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麗卿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信海 ( 梁修丙 之繼承人) 梁信鈞 (梁修丙之繼承人) 梁美華 (梁修丙之繼承人) 梁麗華洪麗華 (梁修丙之繼承人) 梁信湧 ( 梁修夫 之繼承人) 梁淑美 (梁修夫之繼承人) 梁張錦梅 ( 梁修妃 之繼承人) 梁信棟 (梁修妃之繼承人) 梁信順 梁月貞 (梁修妃之繼承人)除被告何冠達外兼前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修典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被告 黃志成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蔡孟遑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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