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簡素梅 訴訟代理人 侯明佑 被上訴人即被告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賴煥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永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