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三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六
國民身住台北市○○路○段○○號選任辯護人 黃世芳 律師被告乙○○男五
身分證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一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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