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0號原告 翁尚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頂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係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其因上開聲明可得之利益,應以共有物之全部價額計。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圍籬(占用面積約33平方公尺,以經法院實際測量為準)拆除並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及共有人全體,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80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6,600元×33平方公尺=21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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