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3號再審聲請人 黃逸耘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 楊瑾 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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