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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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反訴原告友廣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紀雅惠 律師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請求損害賠等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圓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肆仟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金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