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八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為自訴人 石岳豐 之妻子,被告丙○○為自訴人之岳母,業據自訴人供述明確,並有戶籍資料一件附卷可考,故被告乙○○、丙○○,一為被告之配偶,一為被告之直系尊親屬,依前開說明,被告自不得對其二人提起自訴,是其自訴不合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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