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三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因戒治期滿,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三五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毒品海洛因無疑,有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審核有關案卷,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