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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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漢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明瑞 等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號、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1,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