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宗鑫選任辯護人李春輝律師
陳盈光律師 施婷婕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6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涉重罪,伴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105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查前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訊據被告仍矢口否認有何加重強制性交犯行,惟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於偵查中指證在卷,被告涉犯上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猶屬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涉重罪,亦伴有逃亡之虞,茲本院以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尚需證人甲○到庭行交互詰問程序以釐清案情,基於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權衡公、私益之比例,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