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0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水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傑生寵物生活館│合作金庫商業銀│105年2月29日│2,220元│0000000││││ 巫志傑 │行溪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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