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美紅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芳雄 ,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92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2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