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6號聲請人 鄭瑤 質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1仟元。
(二)相對人游進聲相關醫療單據(影本)及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