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庚○○原告甲○○原告戊○○兼右一人丙○○法定代理人原告己○○兼右一人丁○○法定代理人被告乙○○男被告天榮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榮權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五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姚銘鴻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