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榮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96元,應徵裁
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