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96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石亞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9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9時30宣判,但適逢楊柳颱風來襲,嘉義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奕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