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1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NGUYENKHACQUYET(中文名:阮刻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KHACQUYET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KHACQUYET(中文名:阮刻決,下稱被告)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起執行羈押,至114年9月11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