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1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NGUYENKHACQUYET(中文名:阮刻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KHACQUYET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KHACQUYET(中文名:阮刻決,下稱被告)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起執行羈押,至114年9月11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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