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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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15號
上訴人雙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89元(上訴人於民國114年8月8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