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02號

上訴人 林菊渼

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繳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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