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林淑玲
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