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賀萍
鄭腰
賀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間請求返還
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壹
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