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賀萍
       鄭腰
       賀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間請求返還
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壹
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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