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許大衛許存德
       吳健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9,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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