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98號
原   告  余錦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82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