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8號聲請人 王美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益珠 、 顏石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提示日。(聲請狀利息請求以提示日起算,惟狀內並無提示日之記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