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1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江瑞章 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86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59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8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江瑞章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其聲請不合法,本院自亦毋庸審究其聲請再審有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三、另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臺聲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86號判決,係以再審聲請人原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予以上訴駁回,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佳蓉